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棋美於民國94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
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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