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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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羽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游智閔 告訴被告羅羽禾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