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婉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婉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王鴻均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