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高樹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公司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