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林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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