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37號再抗告人 陳錫壽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錫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首開說明,已不得再提起抗告,其猶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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