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一一四五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