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又按新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條文載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亦適用之。未諭知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適用並無不同,故依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就前揭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