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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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黃智偉
黃彩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費用計算書。
二、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5427元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或數人負同一債務,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為限,但本件本案判決自第一審至第三審及再審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皆無「連帶」亦無法律規定)。
三、相對人應增列 賴秀琴 、 賴光照 、 賴橙彥 、 賴秀鑾 、 董信雄 、 董嘉文 及 董羿圻 。(聲請人若不欲對特定被告請求,則對原聲請狀所列相對人之請求金額亦需扣除該特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