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574號債權人 陳玉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馮春華 、 徐體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釋明對債務人徐體仁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票號K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
六、債務人馮春華、徐體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