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黃銘基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黃信豪 律師 楊家瑋 律師被告 劉原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千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