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96號聲請人 周天宗 被告 賴春榮
賴鐵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328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63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抗告理由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為合法。是聲請交付審判而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聲請即不合法,且非屬得補正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1年11月6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周天宗(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賴春榮及賴鐵城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11年7月3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6633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328號為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不服,向本院具狀提出抗告,經本院詢問其真意後表示係在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提出,此有聲請人所提「抗告理由狀」、本院刑事紀錄科詢問單在卷可稽,此項程式上之欠缺屬不可補正之事項,法院自無權命聲請人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逕自聲請交付審判,核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附件:抗告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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