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告甲○○○○○○
aymes戊○○
ng,lle丙○○
necng丁○○
les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怡君 律師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玖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