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林秀娟 被告 傅佳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周莉菁法官李嘉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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