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3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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