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吳盛鄰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90,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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