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建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萬5,100元(即以原告請求確認美金債權存在數額,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5年4月17日用台灣銀行於該日美金即期外匯交易參考匯價32.51元折算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合併計算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之新台幣3萬1,987元,合計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9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