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47號聲請人 王金雄 (已歿)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相對人 王俞婷 (原名 王素真 )上列聲請人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受理在案,為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於107年10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已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法,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