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0號原告 戴宇欽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
鍾佩君 律師被告 趙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