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林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鳳林簡易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