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珍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林正椈 律師 王薏瑄 律師原告 陳明城
陳明泰 陳明珊 陳明娥 陳煥文 陳彥如 被告即反訴原告 葉秀玲 訴訟代理人 馬廷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參酌民國109年1月至111年6月間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9,448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8,582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134.09平方公尺×139,448元=18,698,5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5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67,231元,尚應補繳109,329元【計算式:176,560元-67,231元=109,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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