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何筱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玟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ㄧ)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