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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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文德 被告 陳哲雄
陳文明 葉峻麟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39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318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其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除應於收受處分書後之10日內為之外,尚須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方得認其聲請為合法,此即刑事訴訟法增訂交付審判相關條文時,所明定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因此聲請交付審判之人若未委任律師代理即自行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程序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法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文德以被告陳哲雄、陳文明及葉峻麟涉犯竊盜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3月28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398號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108年4月10日寄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下稱漢中街派出所),聲請人於108年4月23日收受該處分書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及漢中街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在卷可稽,該情堪以認定。又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係由聲請人自行於108年4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聲請狀之具狀人欄僅由聲請人具名,未見聲請人提出律師具名之委任狀,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附卷可稽。另聲請人雖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收據為憑,然經本院函詢該分會之審查結果:該分會依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聲請交付審判之代理不予扶助而審查決定「不予扶助」等情,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不予扶助)1份在卷可稽,尚無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收據,據此認定聲請人已合法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故聲請人既未委任律師合法代理提出本件交付審判聲請,其聲請自不合法,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蘇珍芬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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