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 曾憲瑜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蔡侑澄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複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複代理人 趙政揚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綸 律師
參加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游正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7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