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仁惠
陳柏霖 陳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賴思維 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