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尚智陳柏村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列表中,有關住房補貼(包含水、電及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駕駛或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生活日用品雜支、勞健保費之計算方式及相關單據。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第4台、市○○○路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領取現金,則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及薪資證明)。
六、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具狀表示聲請人任職於美超微電腦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惟何以據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任職於前開公司,於105年9月1日之投保薪資為3萬8,
200元、106年3月1日為4萬100元、106年9月1日為
4萬5,800元、107年3月1日為4萬3,900元,且依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0
6年共自前開公司領取之所得為53萬4,002元,何以前開資料顯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所得均顯高於聲請人所稱之每月工資3萬5,000元?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汽機車共3筆、不動產1筆,是聲請人應提出上開汽車車之行照(除已提出之大型重機車之行照),及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財產來源、財產價值及最新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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