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3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鍾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