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13號聲請人 黃英傑 即大正租賃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哲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石哲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期(按所陳報之本票正本所載其發票日期為民國100年6月12日,惟聲請狀之附表中則記載為民國100年6月13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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