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雪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雪珍知道自己做錯事情,以後不會再犯,因父親胃癌在醫院動手術,希望能交保出去瞭解父母的狀況,被告出所後會住在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隨傳隨到,也願意到附近的警察局報到,請求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非法居留之大陸人民,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其本件涉犯起訴書事實一、㈠、㈡犯行時間相距4月,參以被告自承非法居留之情節,足見其為滿足經濟需求,顯有重操舊業,再為詐欺犯行之虞,而其前後兩次犯行,均各自於短暫之數日內,多次提領詐騙款項,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又本件雖於109年7月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
9年8月5日宣判,惟被告非法居留之身分並未改變,復於羈押期間因涉入其他刑事案件,多次經警借詢,足徵其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是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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