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90號原告 蔡宗佑
蔡文俊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被告 何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對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最高法院中,為明原告另案上訴最高法院之範圍,及另案追加之訴於另案之訴訟繫屬是否已消滅及另案駁回追加之訴部分是否已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另案上訴最高法院之上訴狀,並陳報有無就另案駁回追加之訴部分一併上訴最高法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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