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7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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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2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告 陳登凱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7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725元自民國

94年7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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