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榕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榕英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榕英於民國99年4月30日上午8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忠明南路與五權七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設有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此時適有 蕭彬 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五權七街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進入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因之避煞不及發生碰撞,致蕭彬如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林榕英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訊據被告林榕英就前揭犯罪事實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蕭彬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紙、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暨肇事車輛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而被告因車禍肇事並致告訴人蕭彬如受有上開傷害等情,亦有告訴人所受前述傷勢之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自應遵守上開規定。而本件車禍發生時,係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為柏油、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亦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記載明確,是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詎被告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闖越紅燈,以致肇事而使告訴人受傷,足見被告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雖另於99年10月22日具狀稱告訴人指稱其闖紅燈與當時狀況不符云云,惟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其當時未看清楚號誌,不確定當時燈號等語(偵卷第28頁),且本件經警提供肇事時行駛於被告所駕自小客車後方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肇事時被告行向忠明南路號誌為紅燈乙節,亦經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明確,因認被告駕駛自小客車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進入路口,為本件車禍肇事主因,告訴人蕭彬如駕駛自小客車無肇事因素等情,有該會99年12月3日中市行字第0995403825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佐,被告上開翻異之詞不能證明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應無疑義。再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本件被告有未依速限行駛之違規情事,然聲請人以被告有此部分之違規,無非係以被告曾於偵查中自承:伊車速頂多60公里左右等語為其唯一依據,惟被告上開書狀改稱當時係誤答,應為30公里左右等語,而衡之被告於警詢時即供述當時車速約30-40公里等語,並參酌本案兩車碰撞後之位置、車損情形等現場跡證,車禍當時被告車速是否確已達60公里之速度,確仍有可疑之處,是依現有卷證資料,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本件車禍之發生亦係因被告超速所致,尚難遽為上開認定,且上開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亦同此認定,附此敘明。綜據上述,本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俱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具狀翻異之詞,與事實不符,委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林榕英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
分隊員警 蔡宜霖 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向其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
可參,素行良好,其因過失肇事致告訴人蕭彬如受有前述之傷害,對被害人身體法益造成侵害,本件並應負完全之過失責任,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