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111年度馬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就證據部分補充:本院勘驗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如附件)之記載。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已因積欠債務問題多次向告訴人恐嚇、辱罵;雙方於原審審理期間雖達成和解,但被告僅履行2期即不再付款,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判處被告拘役40日,量刑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準此,法官之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查本案原審量刑時,已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並未依和解內容切實履行,兼衡被告之犯罪情節、手段方式、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原審審酌上開各情,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原審量刑時已審酌上情,已如前述,是尚難遽以被告迄未依和解內容全部履行等情即謂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綜上說明,原判決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無濫行裁量之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院對於原審之量刑自應予以尊重。從而,本件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以前開理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被告雖未上訴,惟於審理時辯稱:當天的事情我不知道了,我拿剪刀是要剪藥布云云。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錄影19秒有刀」之檔案影像,略以:
(00:00:15至00:01:29)被告站在房間床前面,伍○○站在被告身前。
被告: 林北 到時叫兄弟來你才有辦法走(台語)。
蔡○○:你是在恐嚇我是不是?被告右手持剪刀對蔡○○:!@#$%(聽不清楚)蔡○○:你沒欠我錢嗎?被告:你娘肏雞掰我們兩個啦,我們兩個啦(台語)。
蔡○○:兩個怎樣啦?被告:我們兩個吵架啦。
蔡○○:吵甚麼架啦?你欠錢還給你這樣歐?被告:我們兩個隨路來輸贏(台語)。
蔡○○:要輸贏甚麼啦?被告:走,下去。
被告要往前被伍○○擋住。
蔡○○:給你欠錢還給你這樣歐?被告:走啦。
蔡○○:給你欠錢還這樣。
伍○○:好啦!@#$%(聽不清楚)被告:是林北欠你的是不是啦?是林北欠你的是不是啦?蔡○○:你也有來借啦。
被告:林北沒 伍萬 給你嗎?(台語)蔡○○:阿利息呢?被告:利你娘老雞掰(台語)。
蔡○○:不然你本金還給我啊,你不用在那邊講那些。
被告:林北等一下就鎗汝係啦(台語),利息,林北等一下就給你死了(台語)。
蔡○○:你說要給我利息結果有給我利息嗎?被告:你娘老雞掰啦(台語)。
伍○○:好啦好啦,吵死了。(00:01:42至00:03:09)被告:我家都很多人啦。
蔡○○:家怎樣,你在恐嚇我是不是啦?被告:!@#$%(聽不清楚)。
蔡○○:我恐嚇你甚麼啊?被告:林北不就很怕(台語)。
蔡○○:我恐嚇你甚麼啊?被告:你娘肏雞掰林北等一下就鎗汝係(台語)。
蔡○○:你想要殺我歐,啊我不就很害怕。
被告:我們兩個,我們兩個,我們兩個。
蔡○○:我們兩個怎樣啦?被告:我們兩個, 阿阿 林北沒錢啦(台語),剩一個人啦。
蔡○○:你要借錢一個還,阿沒還一個還。
被告:你不再那邊說那些,不是我借的。
蔡○○:不是你借的啦,不是你借的啦,沒關係啦,自己有承認啦,你不是沒承認啦。
被告:我承認甚麼啦?蔡○○:你有沒有打電話給我啦?阿打電話跟我借沒有?被告:阿現在是怎樣,幹你娘肏機掰,林北等一下!@#$%^(聽
不清楚)鎗汝係(台語)。蔡○○:要鎗我甚麼?(台語),要殺我是不是啦?被告:他會殺我啊!!@#$%(聽不清楚)。
蔡○○:我怕得要死。(台語)被告往前靠近 蔡進安 身體被伍○○拉住。
被告:你娘肏雞掰(台語)。
伍○○(對蔡○○):先回去啦。
被告(轉頭對伍○○):你是在拉殺小啦(台語),!@#$%(聽不清楚)。
由前述勘驗筆錄(本院卷第76至79頁),可見被告確有持剪刀指向告訴人,並以言語恐嚇告訴人,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取,一併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立祥法官王偉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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