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瑋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6月1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聲請合併狀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卷第23至2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法益侵害情況、各罪之罪質,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宏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不含沒收)│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22日│107年4月24日│107年4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偵│雲林地檢108年度偵│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55、56號│緝字第180號│緝字第18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6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0│108年度交訴字第7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2日│108年9月26日│108年9月2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66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0│108年度交訴字第70││判決│││號│號││├─────┼─────────┼─────────┼─────────┤││判決│108年6月17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89號│字第4065號│字第4066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