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13號上訴人麗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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