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洪麗貞 即天綠油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游語涵┌──────────────────────────────────────────────┐│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松興地產開發有限公│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7年9月10日│25,760元│KI0000000││││司 王明頌 │社中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