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魏木清 被上訴人 許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108年度家上字第12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353頁),則本件上訴期間算至109年12月3日即告屆滿(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於本院所在地,不扣除在途期間)。惟上訴人遲至109年12月7日始具狀上訴,有上訴狀之收狀戳可憑,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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