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春菊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彭春菊、 謝翔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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