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 張聖傑 被告 施若羚 (原名 施心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1,937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1年8月1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之理由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