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5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56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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