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家華 被告 陳誼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3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其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3號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355號妨害名譽案件,其中被告被訴關於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3對原告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即如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二),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另關於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中關於被告於99年4月19日下午
6時8分許、及同日凌晨0時11分許網路留言部分,則均非屬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範圍,是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連同假執行之聲請亦屬不合法,爰一併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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