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史安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史安盛(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91年10月25日)之法定代理人「 史濟仁 、 黃莉婷 」二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