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盛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盛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㈠民國105年11月4日15時、在苗栗縣○○市○○路○巷○號前;㈡又經新竹市警察局於106年5月4日11時5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路與新南街口處;㈢又經苗栗縣憲兵隊於106年7月13日14時30分許,在苗栗縣○○鄉0鄰0000000號查獲被告邱盛東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被告該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因執行強治戒成效合格,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
件,先後經警於106年5月4日、106年7月13日、105年11月4日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被告前開犯行併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07年5月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卷第33至3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如附表各編號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書所載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毛重共17.24公克),固係為被告持有,經警於105年11月4日下午14時50分至15時許,在苗栗縣○○市○○路○巷○號前扣得,惟被告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起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併宣告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毛重分別為4.33公克、4.32公克、4.30公克、4.29公克)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號│││├─┼────────────────┼───────────────┤│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7公│①經警於106年5月4日(11時40│││克,驗餘淨重0.3199公克)│分至50分)搜索扣押筆錄。│├─┼────────────────┤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6偵│││3.91公克,驗餘淨重3.2342公克)│2410卷第86頁)│├─┼────────────────┼───────────────┤│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98公│①於106年7月13日(14:30至14│││克,驗餘淨重0.7138公克)│:50)搜索扣押筆錄。││││②106年度毒保字第125號扣押物│├─┼────────────────┤品清單(106毒偵1482卷第73頁││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1.5公│)。│││克,驗餘淨重0.3732公克、0.3886公│③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克)│(106毒偵1482卷第74頁)│├─┼────────────────┤││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87公││││克,驗餘淨重0.3630公克)││├─┼────────────────┼───────────────┤│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①於106年7月13日(14;30至14│││4.24公克,驗餘淨重3.8795公克)│:50)在苗栗縣頭份市○○路82││││號處所搜索扣押筆錄。│├─┼────────────────┤②106年度安保字第451號扣押物││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品清單(106毒偵1482卷第71頁│││4.18公克,驗餘淨重3.8408公克)│)││││③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06毒偵1482卷第72頁)││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23公克,驗餘淨重3.8841公克)││├─┼────────────────┼───────────────┤│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9.60公│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於│││克)│105年11月4日(14:50至15:│├─┼────────────────┤00)在苗栗縣搜索扣押。││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1.41公│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克)│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05毒偵│├─┼────────────────┤1539卷第60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1號│││4.33公克)│判決宣告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3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3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2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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