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洪淑雅 債務人 蕭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13586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600,325元│103年4月20日│4.745│103年5月20日│├──┼───────┼─────────┼─────────┼────────────┤│002│450,184元│103年6月19日│3.46│10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