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22號聲請人 游寶鄉
游明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明被繼承人 游明財 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後予以陳報,若有則應一併提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游明財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游建受 、游 李清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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