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3月15日起至134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月21日先後向聲請人借用⑴2,000,000元、⑵7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⑴借款2,000,000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1、前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875%計算,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2、本借款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人願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加年利率1.8%按月計算,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嗣後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借款(I)加原約定加碼計算。⑵700,000元借款部分則按聲請人銀行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減碼按日計息,調整方式: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875%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5%按日計算,如聲請人銀行定期利率指數調整時,均願隨時比照機動利率調整,相對人應自94年3月21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⑴95年3月5日、⑵95年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48,4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件、約定書影本2件、現金卡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1737-2│建│││105│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3│宜蘭縣五│大吉段17│住家用、│1層67.│2層54.││││122.20││││全部│││││結鄉大吉│37-2地號│2層鋼筋│60│60│││││││││││││路2之57││混凝土加│││││││││││││││號││強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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