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乙民 即信源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陳芳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