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2號再審聲請人 王文昱 新北市○○區○○街○○○○號5樓再審相對人 車立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簡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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