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鄭素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素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20,17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X面積:1,344.78×35,100×1/10=4,720,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