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
己○○戊○○乙○○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庚○○
國輝通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庚○○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